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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生中最沉重的負債通常就是房貸,動輒數百萬元、甚至上千萬元,但是辦房貸過程繁複,契約書條款又「落落長」,民眾若沒有花時間仔細閱讀、了解各項權利義務,一不小心就會誤蹈銀行的陷阱。因此,辦房貸前,一定要懂得避開以下9大陷阱,這樣房貸才會辦得「無後顧之憂」。

陷阱1》提前清償,以原核貸金額計算違約金

和女友相戀10年的Eric在新竹科學園區上班,在新竹縣竹北市買了新居,他向經常往來的銀行申辦房貸,繳款3個月之後,發現其他銀行利率較低,因此想要轉貸。未料原貸款銀行宣稱契約上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, 只要提前清償或轉貸,都必須支付違約金, 而且要以原核貸的金額計算。

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前召集人、現任地政士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,Eric所遭遇的問題,是許多房貸族都會碰到的情形, 消費者在辦理房貸後,若突然有一筆資金可以提前還款,或是發現他家銀行利率較低而想轉貸,只要在綁約期限內,銀行普遍都會收取提前清償的違約金。各銀行的違約規定不盡相同,目前綁約年限多為2~3年, 第1年的違約金比率,通常是未償還本金的1%,第2、3年遞減。假設綁約3年,貸款1,000萬元,已經還了300萬元,1年內要轉貸,貸款人必須付違約金7萬元(700萬元×1%)。

但是,有些銀行的計算基準不是「未償還本金」,而是「原核貸金額」,此時違約金就是10萬元;因此可跟銀行爭取「未償還本金」為計算基礎,比較有利。

破解招數:選擇房貸產品時,注意是否禁止提前清償,在簽約時注意有無相關條文,如果房貸說明提前清償不違約,但是合約條文卻有其他規定,必須跟業務員談到最有利條件再簽約。

陷阱2》利率變更,收到繳款單後才會知道

由於利率變動會影響每月的房貸繳款金額,因此銀行在新利率生效前,必須以妥善的方式告知消費者。王進祥指出,根據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》,有關利率調整的通知方式為:「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,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(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電話通知、書面通知、電子郵件、存摺登錄、繳息收據列印、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),如未為約定者,則以書面通知為之。」

但消基會檢視銀行提供的契約書時發現,有些銀行除了在營業場所公告外,僅以報紙公告,顯然不夠周全,消費者如果自己沒有發現,通常都是收到繳款單後才會驚覺利息增加了。

簽約時要求明訂「利率變動」的通知方式,採用能通知到個人的方式最好,比如電話、電子郵件、掛號書面通知等,不要同意對方使用報紙公告。如果條約中沒有約定,直到收到帳單才知道利率調整,可依上述法令向銀行抗議,並要求改用書面通知。

陷阱3》擔保本票被銀行自行填入最高利率

消費者向銀行貸款時,會被要求以債務人身分開具本票作為債務擔保。債務人一旦在本票上簽了字,債權人不需要經由法律的訴訟,就可以直接持本票要求法院強制執行。因此王進祥提醒,若銀行在契約內放入恐怖的約定,消費者就可能得背負不確定利率的債務。

舉例來說,有銀行的契約書寫著:「如立約人與貴行多筆借款往來之利率有不同或變動者,貴行得自行在擔保本票上填載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最高利率。」也就是說,如果消費者已經簽下本票作為債務擔保,無論在該行有幾筆借款、各筆間的利率是否有不同,都會被填上最高利率。

破解招數:開立本票前,先確定合約的相關條款,不能讓銀行有權「自行填載」本票利率。如有這樣的條文,應修改成「利率從雙方之協議」。

Tips_如何申辦房貸不吃虧?

1.多比較,勿輕易簽約
2.要求銀行提供契約審閱期
3.有任何問題都應提出
4.要求銀行提供每一期的繳款金額明細
5.訂定還款計畫

陷阱4》銀行片面主張債務到期,要求提前清償

別忽略房貸契約的「加速條款」,王進祥舉例,當消費者與其他金融機構或私人有債務發生,銀行即認定消費者無法依約清償,而主張債務已到期,要求馬上清償。實際上,消費者的債務問題可能有多種原因,銀行這種片面做法有失公平。

刪掉出現「(銀行)可自行主張債務到期」的相關條款,若銀行堅持這是自保措施,可改成「經徵信確無依約清償能力,始可主張債務到期」。

陷阱5》轉貸受阻,銀行自行將存款與債務抵銷

Joe向銀行辦理500萬元房貸,繳款時間20年,半年後想轉貸到其他銀行,但原貸銀行強調,契約書寫明10年後才能解約, 於是認定他違約,要將債務人在該銀行中所有存款,與該貸款債務相抵銷。

也有銀行規定,消費者未按期攤付本息時,不管債務期間為何,有權將消費者寄存在該行的各種存款提前做清償,此舉已違反《民法》第334條「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,各得以其債務,與他方之債務,互相抵銷。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者,不在此限」。

破解招數:注意是否有禁止提前清償的條款,或列有不得解約的年限。優惠利率常見綁2、3年的合約,但如果禁止提前清償的年限過長,比如5、10年以上,千萬不要簽約。

陷阱6》轉嫁徵信責任,讓消費者承擔

最近買新房子的May申請房貸,因為印鑑遭盜用,莫名其妙多出一筆貸款,銀行宣稱契約上記載,「如銀行已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的事項,所有損失必須由消費者負責」,讓May驚覺契約書上的條文繁複, 簽約時沒有看清楚,損失個人權益。

王進祥指出,銀行在契約中主張本身已經盡到管理的注意義務,就算是消費者的印鑑遭到盜用或是偽造,都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全部的責任,等於是拋棄銀行可能要負擔的風險與徵信查核的動作,更剝奪了消費者釐清責任歸屬的權利。

破解招數:請銀行詳列何謂「善良管理人應注意到的事項」,其中應明文列舉須印鑑查核、核對貸款本人證件原件、查核簽名是否相同等。為保安全,盡量使用簽名當作印鑑,而不要使用印章。

陷阱7》在保證人不知情下,自動延長保證期限

幫人作保風險高!雖然根據《民法》第752條的規定:「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,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,保證人免其責任。」保證人看起來似乎有保障,不過王進祥表示,有銀行業者會自動延長保證期限,讓保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,被延長擔保期限。

破解招數:合約中如果出現「自動延長(展延)」4個字都要注意,無論自動延長的前提是什麼,都可能是方便銀行做事,而讓自己吃虧的條款,最好能刪就刪。

陷阱8》消費者需由指定公司辦理產險

消費者購屋後,通常會同時投保火險、地震險等,但有銀行業者規定欲申請房貸者,須由該行選定的保險公司辦理火險及地震險的投保,但業者沒有代為投保、續保和代墊保險費的義務。言下之意,就是消費者喪失了自行選擇保險公司的權利。

也有銀行推出含有保險的房貸產品,宣稱1個月的保費只要幾百元,但王進祥建議,消費者必須視實際的需求,了解是否有保險的需要。

破解招數:國內的銀行已多數整併入金控旗下,因此將產品綁在一塊的整合行銷愈來愈常見,確實為消費者帶來便利,卻不一定比較便宜。如果想省錢,還是要貨比三家。

陷阱9》不提供契約審閱期

根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1條之1的規定: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。」

儘管條文訂得相當清楚,不過消基會發現,仍有銀行業者拒絕提供契約書,或僅能在現場翻閱,不讓消費者帶回家中慢慢研究。

破解招數:房貸合約條款密密麻麻,暗藏許多不平等的陷阱,務必要花時間看清楚。如果銀行不願提供合約帶回家審閱,可當場抗議此舉違反《消保法》。

王進祥強調,消費者若要辦理貸款,應該不厭其煩地仔細詢問,不要因為契約書中沒有記載,就誤以為沒有限制,可能只是沒有在書面契約記載而已。

出處:http://smart.businessweekly.com.tw/Books/special.a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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